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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_百度百科

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网络传销播报上传视频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是一个娘胎里双胞胎。传统传销为非法,受到工商部门的密切关注和严厉打击。网络传销使用了隐秘的不公开的手段,它的得利方式同样是交纳会费(或说是享受产品),然后再拉人进入作为自己的下线,如此炮制,这种方式与传统传销没有本质的区别。中文名网络传销是否合法非法同性质传统传销责任单位工商部门目录1简介2种类▪实物推销▪广告点击▪mlm模式▪广告提成3相关法律▪管理条例▪刑事打击4犯罪特性▪虚拟性▪欺骗性▪隐蔽性▪跨地域性▪查处被动性5立案侦查▪案件回归▪违法方法▪外界看法6发展现状7最新新闻简介播报编辑网络传销和传销差不多就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拉的越多就挣的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因为交的会费低,但是人数多,发展也会很快,利用人民爱财心理,其实就是个绑架敲诈团伙。千方百计的让你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钱来交给他们,然后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对自己的朋友、亲人实行欺骗。在当今社会上已经有不少的毕业生陷入这个泥潭中。不少的家庭为这些事情而苦恼,越来越受到政府部门如工商部门的重视和管制。种类播报编辑实物推销这种是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但这种模式过分明目张胆,已经被逐渐抛弃。广告点击另一种是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并由单一的点击广告发展为点击广告、收发email、在线注册等多种方式并存。这种在线注册多为免费的,在我国发现不多,但对维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免受垃圾邮件骚扰造成极大威胁。mlm模式也是我们发现最多、查处最多的,是所谓的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mlm)模式。案例:昆山工商局经检大队查获的利用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传销一案中,当事人采取的传销手段就是典型的mlm模式。传销载体是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站,该网站宣传提供九大平台,分别为: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只要交纳人民币1300元后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九大平台5年。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具体的规则是:会员发展下线包括左、右两个消费区,既要发展左右两个分支,左右分支人数发展比例在1:2或2:1(两边之和等于3,称之为一组)范围内为有效,发展第一组后可积6分,相应的获得奖金600元;发展2-1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450元;发展11-100组,每组可获得奖金350元;发展到第100组后,每组可获得奖金300元,每周各会员最高奖金额度为3.5万元。以此类推,下线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发展会员。在此案中,拉人头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但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广告提成近些时候,网上“云广告”盛行,由此非法组织利用云广告概念进行非法传销。因为网络传销隐蔽性和欺骗性,很难让广大网民区分,一般人只以为是“网赚”或者是“广告位”,加上广告在网上的大量流行,广告位的租金越来越贵,所以非法组织利用这一背景,提出花钱买广告位,然后拉取下线买广告位从而获得“提成”的新模式。而且,很多组织利用比较出名的公司或者纠费平台,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进行宣传和蛊惑,利用网民相信合法网站的心理发展下线。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所以这类组织往往很快获得大量利润,并很快逃之夭夭,网站IP一般使用国外大型代理,给网警的查处工作也造成很大困难。提醒广大网民关注,细心区分,并请教相关专业人士。相关法律播报编辑传销与互联网联手,产生了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而现行立法对网络传销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有效的查处手段。至2013年,商务部正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着手起草直销法,立法核心是区分直销和各种形式的传销。我们希望在这部法律中能对网络传销给予明确界定并赋予工商部门相应的执法职权,旨在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维护网络的安全和秩序。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事打击至2008年以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特性播报编辑虚拟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上述案例中,会员得到的仅仅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销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欺骗性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该些传销网站多打着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在北京欧亚伟业传销案中,搜集到的资料显示,北京欧亚伟业国际有限公司打着发展本国电子商务、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幌子,借助高科技发展传销。在公司网站上罗列着企业策划、个人理财、远程教育、培训、买卖商、宣传服务、信息服务、60mb空间、管理控制中心等板块,从措词到口号都极具诱惑性和欺骗性。许多下线人员没有判断能力,认为这就是电子商务,在被抓获后还屡屡强调他们参加的不是传销而是一种新型消费。隐蔽性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隐蔽性更强。发展会员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icq)来完成。并且,网站还要求汇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这就避免了传统传销中下线与上线必须见面的情况,操纵者由明转向暗,躲在幕后,万一下线被执法部门查获后,上线也能马上逃之夭夭。由于会员发展下线的情况只反映在互联网上,再加上会员在传销方式上保持单线联系,工商部门查处时,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会员的真实身份,仅凭网络上的信息要追查上线几乎是不可能的。跨地域性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但由于属地管辖的限制,各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对全国性的传销无法从源头上切断。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我们只能抓获当地的头目,“保一方平安”,但对销毁整个传销集团却无能为力,治标不治本。同时,调查取证上也是困难重重。而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由于网站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没有工商登记机构,因此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管辖权的问题。而且仅仅依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打击,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但如今的各国对传销褒贬不一,要达到法律标准的一致极其困难。查处被动性网上资源浩繁如海,工商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更何况,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其内容,而且网站管理不在工商监管范围内,因此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导致工商查处网络传销极为被动。立案侦查播报编辑2014年7月28日,安徽省警方破获一起跨省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1亿余元,涉及全国27个省份,会员共计2万余人。 [1]案件回归2014年3月6日,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文直达123”网络传销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该网站无任何产品销售,奖金的获得是以推荐会员的多少来计算。随后,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部署全国各涉案地公安机关对该传销组织进行集中查处。 [1]违法方法警方查明,“中文直达123”网站吸纳会员时要求交纳相应会费,交纳后网站就会给购买者一个会员编号和一个会员“昵称”,该购买者就正式成为网站会员。成为会员后,就可自由发展下线,收取提成,形成五五复制的上下级关系。据悉,每一个新会员最低要交1000元。 [1]外界看法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李柏岭表示,网络传销活动手段多变,扩张速度加快,隐蔽性、欺骗性进一步增强,且危害愈发严重。同时,传销犯罪复合化趋势日益明显,很多传销活动只是把传销作为手段,本质是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伴生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值得警惕。 [1]发展现状播报编辑2018年8月,从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等权威部门,以及腾讯等互联网公司获悉,传销活动日趋网络化,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已经对越来越多的普通群众造成财产和生命侵害。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传销活动还将犯罪目标瞄准了老年人群体,千万“银发族”成为最大受害者。 [2]最新新闻播报编辑2019年11月,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破一起网络传销案,涉案公司已发展了3万多名会员,销售额近5亿元。据警方调查认定,“生命能量液”涉及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涉案公司运营模式属于非法传销活动。警方已对中资创联公司原负责人、公司高管以及营销团队负责人共9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对中资创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闫某跃等人上网追逃。 [3]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办案指引:消费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络传销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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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消费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络传销

时间:2021-07-1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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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传销组织借助互联网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他们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等为名从事各种传销活动。这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取证难度大,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事实认定与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本期“观点·案例”聚焦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41号),邀请法学专家与办案检察官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定性、如何识别新型传销活动等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例第41号)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下称金乔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其模式主要是采取上线经商会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以消费返利诱骗群众参与金乔网,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务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

2013年3月11日,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叶经生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松阳县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法理

时延安

“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传销模式,是一个典型的违法犯罪结构,参与人只要向下线“拉人头”,其行为都带有违法性质,刑法之所以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主要是为了限缩惩罚范围,同时考虑到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要获利者。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即重点明确了传销模式(主要是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骗取财物”的认定、罪名适用等问题。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41号)(下称“检例41号”)提供的要旨则聚焦在传销模式的认定上。

刑法第224条之一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设计将“骗取财物”作为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在解释上确实产生了争议。《意见》中提到,“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便参与传销的人在参与过程中知道传销的性质,但认为没有被骗,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显然,如此界定“骗取”与诈骗犯罪中的“骗取”不同,后者须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才能成立,而这里的“骗取财物”中,参与传销的人对参与活动的性质、取得利益的方式是清楚的,在一些情形下,其甚至清楚地认识到“越早进入、及时退出”是可以获利的,而这类情形并不影响该罪危害程度的判断,进言之,这类情形所涉及的传销资金金额不会从定罪量刑数额中予以排除。当然,就多数参与传销活动的人而言,其并不知道非法传销模式最终将“崩盘”并给绝大多数人带来损失。

也正是由于法条明确将“骗取财物”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有论者将该罪中所涉及的传销类型仅限定为“诈骗型传销”,而将所谓“经营型传销”排除在外。如此看法,显然是将该罪中的“骗取财物”与诈骗犯罪中“诈骗”的含义相等同。如此解释,当然可以限缩该罪的成立范围,但如此理解却存在明显不当。首先,实践中一些非法传销行为难以清晰地归入“诈骗型”抑或“经营型”,既然存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情况,就很难说其不是一种经营行为,即便这种经营行为本身,从纵深来看是一个欺诈性的行为结构,也就是说,“骗取财物”是通过创设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模式得以实现的,从证据材料看,多数这类案件中都有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情形。其次,如果将“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的“诈骗”来理解,其实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集资诈骗罪来处理即可。恰恰是因为其与诈骗行为的结构不同,立法机关才将其独立成罪。对于那种没有实际商品交易活动或服务提供活动而进行所谓传销的,应直接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不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其三,如果将该罪的“骗取财物”等同于诈骗犯罪中的“诈骗”,就会与其法定刑配置明显不匹配,还会与其他类型的特殊诈骗罪的法定刑形成较大落差,如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且一般而言,合同诈骗案件的被害人数量要远低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参与传销人数量。其四,法律和《意见》没有为该罪规定“非法占有”这一典型的诈骗犯罪的主观要素;同时,犯罪数额计算是以“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计算,而如果将该罪理解为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则应将已经返还的数额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可见,简单地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诈骗型传销,甚至是诈骗犯罪的一种具体类型,没有充分的法理根据,从法条字面意义进行界定,也与该罪的规范目的相冲突,而且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型传销区分对待,在实践上也行不通,甚至会给司法工作者认定犯罪带来不必要的困惑。如前所述,非法传销本质上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只不过这种经营模式带有不可控制的风险性,且整体上带有一定的欺诈性。

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背景和罪状的规定看,该罪的入罪法理即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制造一个高度风险且带有欺诈性的经营模式,进而导致数量较多参与人的财产利益处于高度风险乃至造成直接损失,进而严重危害了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与直销模式不同,这种经营模式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且达到一定程度必然难以为继并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与财产犯罪不同,这种高风险依托于一定的经营活动,且针对多数人,也正因为如此,该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而非财产犯罪。刑法对该罪罪状的规定、解释性文件对该罪组织层级和人数的界定,就是以形式化的描述方式来界定这种高风险的经营模式,进言之,法律和《意见》将该罪的首要特征定位在这种模式上,相形之下,解释性文件对“骗取财物”反倒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就“检例41号”而言,其“要旨”内容也聚焦在传销模式的界定上,而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在于,从“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因素进行判断,金乔网经营模式是否属于非法传销模式。可以说,只要认定涉案经营模式符合上述《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特征,对该罪的认定已经完成大半。

当然,《意见》对非法传销模式的界定采取了形式化的判断标准,没有给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基于以上分析,应当认为,实质性的判断根据就是,行为人通过这种模式创设能够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高度风险,且对该风险不加干涉必然会导致他人重大财产损失。当行为人推出这种经营模式并付诸实施,这个高风险就现实存在了;对风险程度的判断,不需要进行事后判断,从其经营模式就可以进行判断,也就是从参与传销人数、计酬模式、返还本金方式等因素,就可以测算出其模式的风险程度、开始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时间点以及损害程度。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对非法传销模式的判断,首先需要根据《意见》第1条进行形式化判断,但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即行为人创设了一个多层传销的经营模式,是否会对参与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高风险。“检例41号”中公诉人在证明被告人行为具备《意见》第1条所规定的非法传销的形式特征同时,也提到了风险的积累、放大必然导致资金链断裂,进而导致参与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此证明,能够更好地说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及危害性。

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传销模式的判断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该罪罪状中“骗取财物”的认定可有可无。如前所述,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说明这种传销模式带有欺诈性,即对多数参与人而言,其并不清楚这种模式的高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尽管他们对上下游活动及取酬方式是明知的。从这个角度讲,对“骗取财物”的认定,主要是判断行为人所创设的传销模式是否具有欺诈性,如此也与这种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联系起来:传销模式的高风险性就意味着,其实施必然会造成多数参与人的财产损失,而行为人没有告知参与人这种高风险,换言之,如果参与人尤其是后参与传销的人知道存在这种高风险性,那么就不会加入。所以,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仍应对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事实进行认定。由于本罪不属于诈骗犯罪,因而没有必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该罪属于牟利型的犯罪,但行为人是否从创设并实施非法传销模式中获利以及获利金额,对于本罪认定无关紧要。

“检例41号”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要旨”的归纳以及指导意义的提出,有助于我们准确认识该罪的入罪法理和出罪事由。这提示我们,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财产犯罪的解释原理和认定逻辑,应当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这就是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带有高风险性,进而对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危险乃至造成损害,在很多经济类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具有经济活动的“外观”,但其创设了高风险而且不予有效管控或者根本无法控制,进而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和经济秩序的破坏。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以控辩思维穿透式审查法判断构成要件

邹利伟

“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不仅仅体现在静态的规则指引,还体现在动态的证据运用、指证示证、法律适用,其应用也不仅仅是“要旨”结论的援引,更是程序、实体、工作方法、办案理念、以案释法等全方位的应用。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新型网络传销案件就具有极强的司法应用价值与普法宣传效用。

新型网络传销的类型及特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在法学方法论上不同于法律、司法解释的三段论式的形式逻辑推理,而是以类比推理的方式获得司法结论。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力主要取决于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存在及指导性案例对实践中疑难、复杂、分歧问题的合理解决。近年来,新型网络传销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网络购物返利模式、虚拟币模式、原始股模式、微商传销模式、广告盈利模式、慈善互助模式等等。

可以说,目前新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共性特点在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中得到了集中展现。一是传销主体的公司化、集团化。传销组织多鼓吹自我的经济实力,甚至吹捧自己有外资、港资背景,因而常常以公司的面目出现,并以集团公司作为“支撑”。检例41号案例中,被告人就在香港先行注册了小乔国际集团,后又在上海成立了食品、生物科技、公司管理等公司,对外宣传要以全集团200多亿的资金实力大力发展金乔网,而实际均系空壳公司。二是传销方法上以“创新”伪装,并寻求专家、学者等背书。传销组织一直在追逐当前的社会热点,玩弄概念,以“金融创新”“互联网经济”等作为伪装,并积极邀请专家学者等为其企业站台。为吸收民众及商家加入金乔网,被告人先后策划在福州、上海、北京等地召开招商会或论坛,并邀请当地学者等参与宣传金乔网的经营模式。三是传销方式上以“静态收益”“动态收益”作为主要方式。按人数计酬是传销的主要特点,按传销的内部话语就属于“动态收益”,而按照资金数额大小按比例给予回报属于“静态收益”。金乔网中的推荐奖金属于“动态收益”,而“消费返利”属于静态收益。四是传销利用互联网进行。通过设立传销网站、专用App等方式进行传销。被告人就先后开发了“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

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的办案路径指引。如何区分金融创新与网络传销,准确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有效收集、运用证据指控这类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办案的一大难题,检例41号指导性案例为新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具体办案路径提供了指引。

(一)以穿透式审查方法实质判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具有“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的客观特征。但近年来,传销活动越来越隐蔽,欺骗性越来越强,对外也没有明显的层级,获利表面上也没有直接与增加人数挂钩。传销组织为其传销活动披上种种面纱,极尽伪装之能事。对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的具体判断上,不能为传销活动的表面形象所迷惑,而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揭开其伪装的面纱,进行穿透式审查,予以实质判断。

检例41号案例在“要旨”部分中采用的“变相”一词,以及“指导意义”部分中“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的叙述,均是“穿透式审查”方法的说明。而“指控与犯罪”中公诉人答辩部分实际系“穿透式审查”的具体展开。具体来说,“保证金”表面上是经销商会员开立店铺所必需,“10%消费款”表面上是经销商对会员的让利,但实际上会员缴纳保证金的目的不在于开设店铺,而在于获取推荐奖金和返利款。10%的消费款表面上是由商家上交给金乔网,但线下的消费只不过是幌子,实际上是消费者以10%的入门费,去博取金乔网承诺的200%的返利。因此,本案仅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名,而没有保证金、商家让利之实,属于变相缴纳入门费。在设层级的认定上,不少传销组织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内部不再有明显的层级划分,但只要上级可以通过下线发展会员获取收益就要认定存在层级关系。如本案中,鉴定人出庭说明本案经销商会员有68层,实行无限代计酬,就证明了这种层级关系。拉人头则可能表现为表面的以销售业绩计酬,实质上仍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收益。金乔网区域代理制度就属于这一情形。

(二)以控辩思维厘清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的界线。指控的本质是说服,检察官不仅仅要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说服法官接受指控的主张,还需要说服旁听的群众,达到良好的释法说理效果。庭审指控的过程不单纯是说服法官的过程,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构成要件的诠释去落实指控任务,还需要积极回应、驳斥辩方的观点,让旁听群众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正确性。

对于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辩方的常见辩护观点是涉案公司系合法成立的企业,与其他网络公司一样,依法合规经营,司法机关对新生网络事物应持宽容态度。对此,检察官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本案中,公诉人专门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举证、质证,证实宝乔公司的资源配置不适于发展电子商务,被告人的目的实际也不在于发展电子商务,有效运用证据,回应、驳斥了辩方观点,并且也顺理成章地在“公诉意见”中得出以下结论,即金乔网所有人财物的安排及主要活动都是围绕如何引诱群众缴纳入门费,而自己从中牟利。

(三)全面揭示行为人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质危害。刑事违法性只是犯罪的外在特征,检察官需要进一步揭示行为的内涵实质,不能局限于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简单适用,单纯地向人民群众表明某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就该如何处理,而是要更深刻地揭示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告诉人民群众行为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触犯了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又有哪些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辩解公司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公司的经营方式实现了消费者、商家、平台的共赢,属于消费模式的创新。对此,检察官除了说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法律特征,还进一步就金乔网的利润来源、资金去向进行有针对性地讯问、举证,揭示出其经营模式属于“庞氏骗局”,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在讯问中,被告人承认公司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消费款,支出主要是返利、推荐奖和运营费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银行明细、财务资料,证实公司收入来源于保证金、消费款,支出为推荐奖金、消费返利和运营费用。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必然会有崩盘的风险,届时传销人员的资金投入将血本无归。换言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持续性,崩盘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这个过程中借此瓜分下线投入的资金,牟取利益。

通过讯问及举证,公诉人揭示了宝乔公司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不会产生利益,本质上是用后加入人员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被告人不过借此发展下线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上级瓜分下线的圈钱游戏,彻底揭露其所谓的创新不过是骗取财物的幌子。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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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网络传销盯上了干细胞

时间:2024-02-20  作者:郭树合 李豆豆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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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患者求医心切,打着免费旗号在网上推广,短短3个月,凭借注射干细胞的噱头发展会员4万人,骗了1.6亿元——

这次,网络传销盯上了干细胞

2023年6月8日,办案检察官共同探讨案情。

2023年9月20日,该案开庭审理。

“网络传销与普通传销不同,不再是把人关在小黑屋里集体上大课、打电话给熟人拉人头,而是通过微信群转发等方式进行网络推广,吴某等人短短3个月就骗了1.6亿元,而参与传销的人员多为患病的中老年人。办案中,我们秉持从严打击和积极追赃挽损并举的原则,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和参与者,做到罚当其罪,取得良好效果。”1月9日,记者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采访时,该院检察长王枢栋介绍了这起以免费注射干细胞为名的网络传销案。

从2021年12月到2024年1月,历时两年多,该案终于尘埃落定,最后一名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1月3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9名犯罪嫌疑人分层处理,不起诉7人,提起公诉12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吴某等12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3万元至160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扣押资金9300余万元。

社区医院突然忙碌了起来

2021年11月,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素来门可罗雀的一家社区医院突然忙碌了起来。一拨拨不同地方口音的中老年人陆续来体检,带队的人负责预约体检和领取体检报告,像是导游带着旅游团一样。体检的中老年人举止神秘,在回答医护人员的常规提问时支支吾吾,患有基础疾病却不从医院买药,这些异常表现引起了社区民警的注意。

社区民警发现,体检后的人员纷纷涌入医院附近的一个诊所。民警对这个诊所有印象,其曾因无资质注射干细胞被历城区公安分局和市场监管局警告过。于是,民警乔装看病进入了诊所,在诊所二楼发现摆放着印有警徽的桌牌、摆件、盖杯等物品。

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返回派出所后将线索反馈呈请立案。历城公安分局第一时间成立办案组立案侦查,依法传唤在诊所二楼通过输液注射干细胞的人员和体检人员,扣押现场物品。警方通过讯问得知这个诊所只是一个落脚点,幕后主使另有其人。

历城区检察院受邀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经侦查与分析研判,从2021年12月13日开始,公安机关陆续收网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3人,在北京布控蹲守,将幕后人物吴某抓获。2022年1月28日,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吴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利用干细胞传销的真相浮出水面。

免费注射有层层加码的条件

吴某,是涉案某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这次干细胞网络传销组织的首要分子。吴某大学毕业后在工厂工作,后来辞职下海经商,因好高骛远,到了50岁还是一事无成,渴望一夜暴富。

2018年,一次偶然的机会,患有糖尿病的吴某经朋友介绍注射了几次干细胞。2020年,吴某与朋友谋划着利用干细胞业务开展“大健康项目”,并联系济南某公司提供干细胞制剂。

2021年7月,李某因患乳腺癌从外地到济南治病,在医院治疗期间,无意间在网上看到某盾公司宣传的干细胞免疫疗法,宣称注射干细胞可以治疗癌症。李某治病心切,联系该公司以一针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3针干细胞制剂。在注射干细胞后,李某感觉身体有所好转,于2021年9月加入某盾公司。

2021年9月,吴某为进一步刺激销售,开始在网上广泛进行虚假宣传,宣称公司的“大健康项目”是国家拨付资金支持的项目,夸大干细胞的疗效,提出免费注射策略,先后在北京、山东济南、广西南宁、江西宜春等地开展线下培训,还组建微信群,组织线上培训。同时,涉案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开发银盾平台2.0系统管理会员。

为吸纳更多会员,李某等人现身说法,分享自己的亲身经历,展示包括李某在内的注射干细胞疗效较好的癌症患者的语音、图片和视频。同时,吴某充分发挥他的演讲能力,许诺高额津贴和免费养老,让会员把推广干细胞当成事业来干,短短三个月发展会员4万余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经侦查查明,吴某提出免费注射干细胞是有层层加码条件的。会员在交纳1000元定金、发展18名会员且这些会员也交纳了定金后,排队等待注射,体检注射完毕,1000元定金才会退还。

吴某还提出了推广奖励制度:当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100人时,会员就有了级别,可以从公司获得管理津贴,根据推广业绩,会员分为V1至V5五个层级,对应5%至9%的管理津贴。吴某以管理津贴为诱饵,鼓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人员。

冻结涉案资金9600余万元

历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刘玲在提前介入阶段通过阅卷发现,涉案公司有严密的组织架构,分工明确,从培训讲师、网上宣传到统计和发放管理津贴,再到运输干细胞、安排体检、注射,均由专人负责,内部人员均通过微信联系,联系紧密却互不见面。为此,检察官提出,从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因素进行判断,确定该案的罪名应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因该案系新型网络传销案件,采用无接触、分散化的网络手段,电子证据极易灭失,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扣押涉案人员使用的手机、电脑,并对微信小程序、网络平台、电脑、手机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

经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研判,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职责分工、层级地位以及发展模式、奖励模式等犯罪组织架构和案情脉络逐渐清晰起来。

2022年2月至3月,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经讨论双方达成共识,制定了分层次处理的策略。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观明知程度和前科劣迹等情况,先后移送审查起诉了19名犯罪嫌疑人。

“吴某为了规避和逃避侦查,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十几家公司,用于收取定金和发放管理津贴。”刘玲介绍说,检察机关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冻结涉案账户30余个和涉案资金9600余万元,同时梳理制作出几十页的涉案财产明细表,逐项对照完善证据。对于涉案财产,检察机关建议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有效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对上述财产统一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并依法发还个人合法财产。

经深挖细查,办案检察官发现,吴某儿子名下一辆价值130万元的轿车停放在广东深圳,系使用违法所得钱款购买,要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异地扣押,保证了涉案款物的依法处置。

准确认定主从犯确保罚当其罪

该院第二检察部三级检察官助理鲍彦苓告诉记者,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对移送审查起诉的这19名犯罪嫌疑人应分层次处理,根据这些人在传销活动中的管理层级、承担职责、发挥的作用,确定组织者、领导者,并区分主从犯。最终,该院决定对12人分批提起公诉,对7人拟作不起诉处理,并召开听证会。

在公开听证会上,一名听证员感慨道:“为了免费注射干细胞,却沦为了传销的工具人。检察院对组织者和领导者准确认定,对被不起诉人进行释法说理,让他们能够知法、懂法和守法,切身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2022年10月24日,该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4月25日和9月26日,对情节相对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1月27日,对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办案检察官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释法说理,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2023年2月28日至11月2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批将该案12名犯罪嫌疑人诉至法院。至2024年1月31日,吴某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苏某不服,提起上诉。

两年前,苏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刑罚。这次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传销组织中直接和间接发展会员1万余人。

考虑到苏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其为老年人犯罪,真诚悔过,检察机关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2023年8月31日,历城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出乎意料的是,苏某竟然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达到减刑目的,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提起上诉,反映出苏某并不是真心认罪悔过,属于虚假认罪。”刘玲指出,这种投机行为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历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得到济南市检察院支持,2023年9月14日,该院依法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检察官提醒,传销不断改头换面、花样翻新,但其虚假的表象永远无法掩盖事实真相。社会公众要增强对网络传销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远离传销,避免走上害人害己的邪路。

(本报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李豆豆)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济宁市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于安玲

近年来,传销活动不断变换手法,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方式日趋隐蔽化、多样化,尤其利用新技术开展的传销方式,传播速度快,危害程度深,造成人民群众财产的严重损失。上述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传销活动领导者、组织者的认定,依法分类分级分层作出处理,可以说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范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人员分布范围广,网络传销方式变幻多样,检察机关在办案时需要开拓办案思路,合理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厘清传销组织架构;对于划分组织者、领导者和一般参与人员的问题,按照涉案人员在传销活动中的管理层级、承担职责等发挥危害作用不同,确定其是否为组织者、领导者,再根据其地位和发挥危害作用的区别,认定主从犯,分层处理犯罪嫌疑人,做到精准打击、罚当其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复杂,社会舆论关注较高,如何做到既能打击犯罪,又能化解社会矛盾,是办案人员面临的巨大挑战。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检察官根据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职责等情况对涉案人员进行分类,同时考虑涉案人员的作案动机和经济能力,最终确定每名涉案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仅实现了对犯罪的精准打击、罚当其罪,又及时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防止新的社会矛盾发生,最终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马菲菲 翟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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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一种日益猖獗的新型犯罪方式 - 知乎

网络传销:一种日益猖獗的新型犯罪方式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网络传销:一种日益猖獗的新型犯罪方式知乎用户4w3j98摘要:相比于传统模式的线下传销,网络传销借助于互联网的手段,涉案金额往往更高,涉众更广,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但不管网络传销如何伪装自己,其核心仍是新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拉人头、按照层级来提成,其本质仍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其结局必然是资金链断裂,组织、领导者盆满钵满携款潜逃,绝大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前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传销这一新型犯罪方式近年来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互联网金融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据工商部门和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联合发布的《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显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腾讯安全反诈骗实验室共识别出3534个疑似传销平台,平台参与人数高达3176万。而网络传销往往会披着金融创新、消费创新的外衣,给自己贴上电子商务、网络理财、普惠金融、爱心慈善等标签,真真假假,难以辨别。2018年7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对于正确处理网络传销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叶经生,原系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乔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叶青松,原系宝乔公司浙江省区域总代理。 2011年6月,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宝乔公司,并先后开发了“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和“金乔网商城网站”两个网站系统。被告人叶经生等以这两个网站为平台,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大力宣传、推广金乔网的经营模式。具体而言,金乔网的经营模式可归纳如下:1、推荐奖金模式。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 消费返利模式。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金乔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120元以上,向宝乔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金乔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3、区域代理模式。金乔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2011年11月,被告人叶青松经他人推荐加入金乔网,缴纳三份保证金并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因发展会员积极,经金乔网审批成为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负责金乔网在浙江省的推广和发展。 截至案发,金乔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其中,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二、诉讼进程2013年3月11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利用网络,以会员消费双倍返利为名,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会员、经销商,组成一定层级,采取区域累计计酬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叶经生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叶青松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争议焦点1、如何准确评价金乔网的经营模式,消费模式的创新抑或骗取财物的传销?2、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罪责,不知法者不为罪还是不知法者不免责?四、案例要旨面对公诉机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被告人叶经生对其行为的性质认定却有不同的观点。被告人叶经生辩解认为,其一,宝乔公司系依法成立,金乔网模式是消费模式的创新,而非骗取财物的传销活动;其二,其本人并不知道金乔网的运营属于传销活动,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辩护人也做的是无罪辩护,主要观点如下:一是,金乔网没有入门费。所有的人员都可以在金乔网注册,不缴纳费用也可以成为金乔网的会员;二是,金乔网没有设层级。经销商、会员、区域代理之间不存在层级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层级获利;三是。金乔网没有拉人头。直接推荐才有奖金,间接推荐没有奖金,金乔网没有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四是,金乔网没有骗取财物。消费者、经销商在金乔网的消费和返利都是真实存在的,消费返利和推荐奖金是经营模式的创新。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涉及传销认定的关键问题,公诉人对被告人叶经生进行了讯问:第一,成为金乔网会员是否需要向金乔网缴纳费用?公诉人讯问:如何成为金乔网会员,获得推荐奖金、消费返利?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注册成为金乔网会员,需要缴纳诚信保证金7200元,成为会员后发展一个经销商就可以获得奖励1250元;参与返利,消费要达到120元以上,并向公司缴纳10%的消费款。公诉人这一讯问揭示了缴纳7200元的保证金、缴纳10%的消费款才有资格获得推荐奖励与消费返利,保证金及10%的消费款其实质就是入门费。金乔网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组织特征。第二,金乔网的利润来源、计酬或返利的资金来源?公诉人讯问:除了收取的保证金和10%的消费款,金乔网还有无其他收入?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收取的10%的消费款就足够天天返利了,金乔网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的消费款,支出主要是天天返利及推荐奖、运营费用。公诉人讯问:公司收取消费款有多少,需要返利多少?被告人叶经生回答:收到4000万左右,返利也要4000万,我们的经营模式不需要营利。公诉人通过讯问,揭示了金乔网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其利润及资金的真实来源系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如果没有新人员的不断加入,根本不可能维持其“经营活动”的运转,符合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一一进行了回应。一是,金乔网缴纳保证金和消费款之后,才能获得推荐佣金和返利的资格,本质系入门费。二是,金乔网上线会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得收益,并组成会员、股权会员、区域代理等层级,本质为设层级。三是,金乔网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属于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本质为拉人头。四是,金乔网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以后期受到的保证金、消费款支付前期的推荐佣金、返利,与所有传销活动一样,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金乔网所谓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牟利,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采纳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五、简要评论(一)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一个本质特征及三个构成要件我国关于传销的法律规定,有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224条之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认定犯罪的依据只能是刑法,而非行政法规。因此,传销犯罪的司法认定,要注意严格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与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而区分的标准和依据,就在于要紧扣刑法关于传销犯罪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24条之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根据上述罪状表述可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要紧扣三个构成要件和一个本质特征。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入门费,即要求参加者必须先缴纳一定费用,方能获得返利资格;二是,拉人头,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因为没有新人参加,就没有新的入门费,传销组织就失去了资金来源;三是,设层级,将成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层级越高,返利越多。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达到入罪门槛。一个本质特征,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骗取财物。传销的本质,其实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传销活动,虽然打着经营的幌子,但是其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价值,就是用新加入者的资金来支付先前加入者的高额返利,而随着人员规模的增加,返利数额也越来越大,资金链必然断裂,结果就是,组织、领导者带着资金池的钱卷款潜逃,绝大多数传销人员血本无归,这就是庞氏骗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行政法上的传销行为可分为三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其中,团队计酬,在国际上属于合法的多层次直销,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模式的创新,如果辅以必要的监管,并不会损害经济社会秩序。但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及特殊的行政监管需求,我国法律只允许单层次直销,不允许多层次直销(团队计酬)。因此,团队计酬的经营行为,在我国也会被认定为非法传销,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224条之1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打击的是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的诈骗型传销,不包括团队计酬式的经营性传销。团队计酬式的经营性传销,只不过是采取特殊的业绩奖励模式来激励上线销售人员更多地发展下线销售人员进而销售更多的商品,其不满足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构成要件,更不具备骗取财物的特征。(二)不知法者不免责:基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很多传销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都会辩解道,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传销活动,自以为是经营模式的创新,所以不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故意。很多辩护人也会从这个角度进行辩护。这里面有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事实层面,被告人主观上是否真的不知道其行为属于传销?这属于一个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要根据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比如,很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都是传销领域的老手,有多次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前科,此时其提出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传销,此辩解观点就很难成立。当然,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是第一次参与此类行为,确实由于知识欠缺加上受欺骗,误以为是经营模式的创新,则可以认定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第二,规范层面,即使行为人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必然出罪,还要进一步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比如行为人在咨询工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后被告知该行为不属于传销而积极从事该活动的,即使后来该活动被认定为传销,行为人也不具有主观罪责,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其具有主观罪责,仍构成犯罪,但根据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情况及可能性的大小,其主观罪责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会影响量刑的轻重。结语相比于传统模式的线下传销,网络传销借助于互联网的手段,涉案金额往往更高,涉众更广,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但不管网络传销如何伪装自己,其核心仍是新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拉人头、按照层级来提成,其本质仍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其结局必然是资金链断裂,组织、领导者盆满钵满携款潜逃,绝大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因此,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面对疑似传销组织,不要被高额返利蒙蔽了双眼,要去了解一下其是否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销售的产品是否货真价实,是否必须缴纳一定费用方能获得返利资格,是否要求不断拉新人加入,是否形成层级关系并按照层级返利等等。当然,最简单也最靠谱的方法就是直接求助于工商部门或司法机关。而工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办案,要注意区分诈骗型传销与经营性传销,紧扣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拉人头、入门费、设层级的构成要件,准确辨别合法的经营创新与非法的诈骗传销,分类评价,分别处理。若想获得更多内容,获取免费法律咨询,敬请关注公众号:广州律师马俊哲。发布于 2019-03-25 16:12刑事辩护​赞同 7​​2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安全防范!识别网络传销,这些事项要注意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识别网络传销,这些事项要注意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安全防范!识别网络传销,这些事项要注意2022-10-11 17:05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目前,网络传销标的物除了传统的健身器材、保健品、卫生化妆用品等实物产品外,还出现了网络商业广告通讯数据量、经营资金份额、计算机软件、网络远程教育、网络服务空间容量等虚拟服务甚至虚拟概念,传销标的类型趋于复杂化、虚拟化且不易于判断识别。 由于网络传销改变了传统传销的大团队运作、大规模集中、大场所培训、大尺度宣传的运作模式,主要通过QQ、MSN、UC等聊天工具进行沟通联络,其资金交易主要通过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结算)等方式运作,网络传销实现了从发布信息、发展人员、计提报酬、资金结算到会员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网络化。由于网络所具有的虚拟性、无边界性、开放性和快捷性,网络传销呈现出了传销标的虚拟化、组织策划隐蔽化、管理运作远程化、传销活动高效化、危害结果社会化等特点,传播地域更广、违法活动更加隐蔽,识别防范难、认定处置难。 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外出务工人员以及在校学生深入了解认识网络传销欺诈本质及其严重危害性,通过加大力度强化打击传销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普及宣传,做到警钟长鸣,不断增强自身防骗技能和增强免疫力,做到自觉了解认识、识别防范、拒绝抵制和远离传销诱惑,云南省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整理《识别防范网络传销有关知识》宣传警示材料,通过组织开展相关宣传警示,积极倡导“防范传销从我做起、打击传销人人有责”理念,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识别防范、拒绝抵制传销意识能力,努力构建“人人参与、协调联动、群防群控、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努力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1、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传销的主要特征和主要表现形式不同,把传销区分为“拉人头”式、“收取入门费”式和“团队计酬”式传销;根据传销的发展演变和手段方法不同,可以把传销区分为传统传销(也叫异地聚集型传销)和网络传销(也叫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2、网络传销网络传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方式,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网络传销通过特定网站网页(社交平台)发布传销信息,往往打着电子商务、免费获利、消费返还、网上创业、投资理财、爱心互助、网络博彩(游戏)、资本运作等幌子进行传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它与传统传销并没有本质区别,主要采取通过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方式收缴入门费或者会费,直接(或间接)诱骗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获利。目前,网络传销主要有“纯网式”和“嫁接式”两大类型。3、传销的三大特征传销的三大特征是: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复式计酬。发展人员即推荐(介绍)加入,是指加入传销组织或者成为传销运营者招募的人员必须通过组织内或者运营者已招募的人员推荐(介绍),才能加入传销组织,取得成为组织一员的资格;只要成为组织的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介绍)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组成网络是指通过推荐(介绍)加入组成网络,组织内部形成推介者、被推介者的上下线隶属关系和层层推荐(介绍)形成的人际组成网络,采用这种上、下线间的人际关系来达到组织在管理、发展、谋取利益等方面的目的。复式计酬(或称层层返利)是指参加者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获得报酬或返利,也可以从其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者返利,还可以从其发展下线推荐(介绍)加入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者返利。4、传销的欺诈本质 传销的本质是欺诈(致幻),传销的噱头是一夜暴富(画烧饼),传销的发展是不断变换噱头(必须),传销的主要特征是拉人头(人脉),传销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根本特点是传而不销或者真传假销。 5、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推荐(介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推荐(介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即复式计酬。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6、“拉人头”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其突出的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同时也具有收取“入门费”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 7、收取“入门费”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其突出的特征和主要表现是,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同时也具有“拉人头”的组织要件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8、“团队计酬”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其突出的特征和主要表现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同样也会具有“拉人头”的组织要件和牟取非法利益的特点。 9、“纯网式”网络传销 “纯网式”是目前主流的网络传销类型,即拉人加入、信息传递等均通过网络来实现。目前主要有五种版本: (1)传统传销网络版。传统传销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来推销实物商品,发展下线营利,这种操作方式较低级,行为过于明显,已逐渐被传销分子抛弃。 (2)电子商务版。以网络营销、网购、网络直销等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并设定各种奖励方式,激励会员发展下线,这是目前传销分子惯用的欺骗方式。 (3)投资理财版。假借个人理财名义,以私募基金、发行原始股为幌子,骗取网民入会来获取高额利润,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激励措施,鼓动入会者发展会员(下线)。 (4)网络游戏版。在各游戏论坛、QQ群打诱人广告,号称会员只需在游戏中充值,就可通过网游赚取各种游戏币,继而兑换现金,如果推荐其他用户注册充值还可以获返现金。 (5)资本运作版。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连锁经营”等旗号,一方面以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盈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另一方面以高额提成回报,激励入会者发展下线。这些投资项目并不是针对任何产品或者服务,仅是纯资金运作。其更具诱惑性和欺骗性,时下颇为流行。 10、“嫁接式”网络传销 “嫁接式”网络传销,是近年来刚出现的一种新型传销模式,传销分子将网络与传统手法嫁接在一起,既利用网络扩散,又落地推广,“网上”和“网下”双管齐下。在具体操作上,传销组织一方面用网络传播方式推销产品变相收取入门费,并发展下线牟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年龄大或文化程度低,不具备独立上网能力的发展对象,寻找当地的骨干代理,再由这些骨干代理通过种种关系秘密接触上述人员,用拉家常的话语,在不知不觉中给这些人员“洗脑”,然后在电脑上帮助进行网上登记和输入推介(介绍)人基本资料,这样经过“网上”和“地下”相结合,既拓宽了面又照顾到“点”,涉众面极广,受骗上当者众多。 11、网络传销主要表现形式 当前,网络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电子商务”式:不法分子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并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2)“免费获利”式:社会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引起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 (3)“网上创业”式:打着“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宣传旗号。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4)“网络博弈”式: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股票”“幸运博彩”等游戏充值卡业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 (5)“爱心互助”式:某些网站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 12、网络传销骗人手法 (1)许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承诺的高额回报是没有保障的。不法分子会说:“别看你现在交了1万,一年以后就能赚10万!” (2)拉人发展下线。不法分子利用发展下线拿提成的方式诱惑大家,实际是为了让更多人受骗。不法分子会说:“想要回钱快,赶紧邀请亲朋好友来注册投资,人越多赚得越多!” (3)断章取义。不法分子制作网络视频或断章取义的文章迷惑大众。不法分子会说:“你可以去搜‘《刑法》第xxx条10万不是传销’的新闻,我们不是传销!” (4)投资形式灵活。各种网络平台都能成为不法分子谋财的渠道。不法分子会说:“给我发100元红包就能成为会员,再让三个人给你发,你再发给我100元,就能成为高级会员!” (5)进行洗脑。所谓培训就是不法分子把你诱骗到偏远地区进行“洗脑”,传播违法传销信息。不法分子会说:“这里环境优美且不容易被打扰,你就安心住在这吧!” 13、如何甄别网络传销 (1) 骗取财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认定为骗取财物。 (2)层级关系。认定网络传销行为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按照推荐和被推荐关系所形成的上下线关系层次,以及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 (3)团队计酬。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4)恶性网络传销。设置不符合商业惯例和经营常理的高额奖励;诱惑他人缴纳高额费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先加入者的奖励;必须是无限发展下线才能支撑资金链不断裂;目的和结果都是骗取财物。 14、网络传销危害 大部分的传销参与者,都无法像组织者宣称的那样一夜暴富,更多的是散尽钱财,一贫如洗,甚至负债累累;许多传销参与者会完全荒废学业、事业、生活,甚至遭到组织者的威胁;由于长期被洗脑,参与者的思想和观点都可能会偏离正常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15、如何防范网络传销 “轻点鼠标,您就是富翁!”“坐在家里,也能赚钱!”当人们浏览网页时,往往会被这些词语所吸引,但这很有可能是网络传销陷阱。这些鼓吹“资本运作”“加盟连锁”“人际网络”“电子商务”等口号,欺骗误导网民加入,都涉嫌网络传销。网络传销作为传统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变种,不仅具备传统传销的所有危害性,而且有其自身特点,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认清网络传销,有助于远离陷阱。“防范传销从我做起、打击传销人人有责”原标题:《安全防范!识别网络传销,这些事项要注意》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揭示“互联网+犯罪”本质 完善网络传销犯罪刑法规制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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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互联网+犯罪”本质 完善网络传销犯罪刑法规制

时间:2021-07-16  作者:王伟 王传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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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传销犯罪不断蔓延,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此类犯罪危害大,且传销平台技术公司、传销组织已逐渐发展形成产业链,呈现出传销产业化的特征。网络传销是在大数据背景下由传统传销转化而来的“互联网+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犯罪,具有极强的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司法实践中,法律对网络传销如何定罪与量刑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适用规范传统传销的法律规定来打击网络传销的缺陷日益凸显。

一是网络传销入罪主体范围较窄。首先,积极参加者未入罪。积极参加者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广泛参与活动推广,甚至建立专属联络群用于介绍、宣传引诱新成员,对整个传销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积极参加者可能发展下线人数与层级达不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标准,但是从实际危害性而言其对传销组织的发展与扩大起到重要作用。鉴于中间层级的积极参加者不以传销犯罪惩处,只作出一般的行政处罚,无法形成应有威慑,刑法的价值导向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其次,单位未成为网络传销犯罪主体。在传统传销活动中,公司多是为实施传销犯罪而设立,故传销的刑法规制对象只以自然人为主,单位则被排除在外。但是,网络传销活动的行为主体范围有扩大化趋势,犯罪主体不再拘泥于自然人,单位在传销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呈现出完全迥异于传统传销的情况。尤其是网络传销中利用电子商务模式的,单位不仅合法设立,合法经营,在后期还推动了传销活动的开展。

二是网络传销犯罪入罪门槛高。当前,网络传销犯罪的实施不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集体听课,一条数据线、一台电脑即可组织、开展和实施网络传销活动,且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入罪。“三层”是对传销犯罪组织结构的认定,“三十人”则是对整个活动涉案人数的确定。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是传销活动的主要特征,但是传销组织人数的限制极易让传销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因为网络传销犯罪的前三层完全可以控制在三十人以内,致使网络传销在初期没有得到控制,当真正达到传销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时,此时的网络传销犯罪已扩散至更大范围,给社会带来相当恶劣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是法定刑配置滞后。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司法实践中,网络传销具备传统传销不具有的特性,难以查明传销团伙的架构、人员层级、资金流转,致使“情节严重”难以确定,因而容易出现量刑失衡的现象。网络传销必然侵犯他人财产权,同时也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客体,在同等犯罪数额情况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应重于或者至少不轻于诈骗罪,才能保持刑罚体系的均衡。网络传销犯罪所获的利益同犯罪成本之间的不协调日益凸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能满足打击传销活动的现实需要。

网络传销已经不仅仅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到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提高量刑幅度,完善刑罚体系,扩大入罪主体范围,以便更好地规制网络传销犯罪行为。

加大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惩治力度。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本应依据犯罪的性质进行合理配置,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传销犯罪的刑罚存在重财产刑轻自由刑情形,这与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难以实现惩治犯罪的目的。相对于网络传销犯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刑法第224条之一所确定的法定刑不够严厉。刑法分则对网络传销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这也造成网络传销屡禁不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传销犯罪的刑罚应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应,故可在原先刑罚基础上适度调整刑罚梯度。对于网络传销犯罪,应当根据其行为方式、犯罪目的、危害后果等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设定更高刑期的法定刑罚。建议将原本的两个刑罚梯度增加至三个刑罚梯度,即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也要加大对传销人员的罚金处罚力度。

此外,网络传销中积极参加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倘若只将积极参加者予以简单的行政处罚或教育,对打击网络传销活动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和教育作用,不利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对网络传销积极参加者可以规定,参加者明知或理应知道介绍新人加入该活动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而积极诱骗他人参与的,将以刑事犯罪惩处。一般参与者尽管对发展下线也起到一定作用,但情节并不严重,如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会不当扩大打击面。为真正打击网络传销犯罪,有必要充分追究网络传销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责任。对网络传销参与者进行区分对待,既能有效打击情节恶劣的传销活动犯罪分子,也能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同时,建议将符合传销犯罪特征的单位入罪,可将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作为对单位科处刑罚的重要数据参考,从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网络传销立案追诉标准现阶段采用的数量和层级限制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新形势。笔者认为,立案追诉标准不应单单以层级和人数作为追诉标准,还应将犯罪数额作为参考标准。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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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这些都是网络传销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打击传销 | 警惕!这些都是网络传销2023-05-24 17:54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高收益、高回报发展下线把钱捞不见面不接触线上就把人套牢如今网络传销防不胜防这就教教大家如何识别网络传销网络传销犯罪方式有哪些?01传统型网络传销 该类网络传销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来推销道具商品或拉人头发展下线营利。犯罪分子一般会通过在网站发布招聘信息,以交友、介绍工作等为由诱骗参与人参加传销。02纯网络化运作的网络传销 该类网络传销从入会、发展下线、信息传递、消费返利等均通过互联网来实现,多以“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等虚拟商品或纯概念运作为幌子,会员上下线之间往往互不相识。03线上线下同时运作的网络传销 该类网络传销通常都有实物商品,组织者通过线上捆绑线下的方式,将线上网络平台或电子商务网站与线下实体店衔接,既利用新型网络扩散,又采取传统的方式落地推广宣传,线上、线下双管齐下。传销犯罪的特征01 传销名目合法化。为了达到诱骗新人、混淆视听、逃避打击的目的,传销组织者往往编织“中国梦”、“脱贫攻坚工程”、 “创业、创新”等合法外衣。02 传销组织专业化。传销组织历经多年发展,其组织形式日趋完善,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形成职业犯罪群体。03 传销方式信息化。除传销人员利用在原籍的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关系通过介绍、口口相传的拉人头“杀熟”式发展下线模式外,传销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拉人头的方式日趋普遍,依托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就业、谈恋爱、旅游等名义诱骗不知情人员深陷其中。!提示:如何避免陷入“传销”一是警惕传销组织借助虚拟网络,以“网赚”“网页游戏”“金钱游戏”“上市融资”“购买原始股”“理财投资”“互联网购物和电子商务”“免费获利”“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多少返利多少”“互助投资”“慈善”等为幌子,通过网银缴纳入门费、网上注册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二是警惕传销组织以政府支持、项目投资为名,打着“光伏发电工程”“资本运作”“33500工程”“西部大开发”“防洪蓄水工程”“市政建设”“国家暗中支持的秘密工程”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申购份额取得资格,发展下线牟利的“拉人头”式传销。三是警惕复工复产、毕业季来临之际,传销组织以高额报酬为诱饵,打着企业招聘、介绍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种幌子,通过亲人、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引诱到异地,采取租住居民住宅楼后串门上课“洗脑”、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诱骗逼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法律小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原标题:《打击传销 | 警惕!这些都是网络传销》阅读原文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禁止传销工作概述(上)

禁止传销工作概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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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

禁止传销工作概述(上)

发布时间:2019-04-25 09:11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报

 

 

  我国规制传销工作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国外一些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当时,直销、传销是混为一谈的。随着对传销行为认识的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允许进入—限制发展—全面禁止—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演变历程。

  允许进入时期

  上世纪90年代,国际上一些直销企业进入我国。这一时期,由于对传销活动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对传销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并不了解,管理经验不足,没有予以禁止,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制。以上门推销为主要形式的传销,迅速从我国沿海波及内地,传销公司遍地出现。一些不法企业、组织混水摸鱼,肆意敛财,一时间真假传销鱼目混珠,行业混乱不堪、无序发展。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万至50万人。

  限制发展时期

  从1993年起,随着非法传销引发的各类事件纠纷不断被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传销的发展动态。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工商公字﹝1994﹞第223号),要求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年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40号),要求暂停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对已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业,责令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此后,多层次传销发展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因有的地方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还陆续发展了一些传销企业,使多层次传销活动又有所蔓延。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决定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要求传销企业停止发展传销员,不得扩大营业活动,严禁跨地区传销。同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对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全国先后取缔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企业114家,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8起。在整顿的基础上,1996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了41家传销公司和13家分支机构。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明确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制度性约束。

  全面禁止时期

  因为传销的诈骗牟利本质,加上当时政府部门监管经验相对缺乏,广大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未能有效遏制非法传销的逐步猖獗。传销组织者鼓吹不劳而获,抬高商品价格,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拉人头”、“囚禁式”传销愈演愈烈,甚至与黑社会团体、邪教等勾结,行业发展几乎失控,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社会管理的混乱。

  对此,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至此,传销行为被确定为非法。此后,政府部门对传销行为基本保持高压态势、露头就打。公开的传销和各种变相传销活动很快被全面禁止,有些传销活动逐步转入地下。

  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发﹝2000﹞55号)。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成为此阶段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主要依据。按照批复精神;对情节严重的传销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规直打传时期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直销是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的主要形式,理应取消限制。但那时公众对直销、传销界限的认识还比较模糊,且直销经营模式与传销高度相似,随时可演变为传销,国家没有立即放开对直销的限制,而是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立法调研。2005年8月,为兑现入世贸承诺,国务院借鉴域外禁止“金字塔销售”和直销管理的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点,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了我国规范直销、禁止传销的格局。

  为解决查处传销行为的行刑衔接问题,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查处传销行为有了对应的刑事法律依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罪名的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关于层级问题,该意见明确:对传销组织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是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该意见明确: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关于“团队计酬”传销,该意见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关于罪名交织问题,该意见明确:主要是同时构成传销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此,禁止传销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基本完整,进入了法治化轨道。

  上述过程清晰地表明,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懵懂到觉醒、从行政到刑事。伴随着对传销行为的认识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过程虽然磕磕绊绊,但毕竟逐步形成了基本完整的包括刑法、行政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禁止传销法律法规体系。

 

  传销的构成要件

 

  组织要件: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也被俗称为“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简而言之,传销行为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第二,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第三,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三点,就可以认定构成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

 

  个人层面:传销活动宣扬的价值观,突破了道德和法制约束,危害人的思想信念基础,往往造成好友反目、亲朋成仇,不仅让参与传销者蒙受物质上的损失,而且从根本上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社会层面:传销滋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偷盗、抢劫、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如不严厉禁止,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

  国家层面:因传销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国家政治安全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阿尔巴尼亚,1996年以金字塔欺诈为导火索引发的全国骚乱,最终造成执政政府倒台。

 

  传销和直销的区别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传销与直销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区别显著。具体如下:

  在合法性方面,直销合法,传销违法;

  在招募人员方面,直销招募有条件限制,不得招募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等身份和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为直销员,传销则没有限制,是人就可以拉,有人头就有钱;

  在培训方面,直销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场所、授课人员都有明确规定,传销没有,一般都是暗中、私下进行;

  在计酬方面,直销计酬是公开的,且只能是单层次计酬,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传销报酬计算不公开,采取多层级的团队计酬模式;

  在商品销售方面,直销以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获得报酬的前提,传销往往不销售商品,或只是打着销售商品的幌子;

  在退换货方面,直销有完备的退换货制度,传销无任何售后保障。

 

  传销的主要类型

 

  异地聚集式传销

  实物传销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国内出现。参与者住在城乡接合部,群居、睡地铺;集中培训往往是一个讲师在上面激情澎湃,下面一大群人跟着喊口号,信奉“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今天睡地板,明天当老板”。实物传销的入门费比较低,参与人群多是文化水平较低、生活质量不高,急于暴富、相对弱势的群体。实物传销常常伴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事件。在原工商机关、公安机关持续打击和社会广泛宣传下,实物传销已不是主要的传销类型。

  “人身禁锢+实物包装”式传销是典型意义上的传销,有传有销,低入门费、参与人员层次低、限制人身自由,人身控制暴力特征明显。

  虚拟概念传销虚拟概念传销在2008年开始出现。传销参与者多租住在中高档小区;入门费起点高,一般5万元以上;培训也不是一对多,而是多对一,有专门讲政策的、专门讲法律的、专门讲制度设计的……整个洗脑过程7天左右,参与者被洗脑很彻底。其主要特点是:基本脱离产品销售,单纯制造概念,依靠人际网络;善于包装,歪曲一些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甚至伪造政府公文,令人信以为真;洗脑手段以温情为主,表面看是激发人的斗志和希望,实质是迎合想一夜暴富的渴望,很多参与者直到被遣返时还蒙在鼓里,丝毫不知自己已沦为传销组织者敛财的工具。

  “精神控制+资本运作”式传销脱离商品销售,只传不销,是当下异地聚集式传销的主流模式,收取高入门费、参与人员复杂,不乏“精英人士”。这类传销虽经反复打击,始终难以根治。

  异地聚集式传销的主要维稳风险是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无预谋,难预测,一定程度上不可控,但也正因为如此,来得快散得快,处置起来相对容易。

  网络传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传销逐渐成为独自成型的一种传销形式,传销全链条活动都可通过互联网运作实现。而且,网络传销开始与金融诈骗等复合交织,产生了消费返利、积分拆变、多层分销、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等诸多变异。

  2010年查办的世界通传销案,涉案传销组织采取了早期典型的网络传销形式,该案也是第一起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标准查办的全国性传销犯罪案件。该案中,传销组织者以点击广告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方式层层发展人员,诱使代理商为提高层级不断发展下线,从事传销犯罪活动。2012年江西精彩生活传销案是另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件。初次立案到最终查办前后经历了近两年之久,涉案人数、涉案金额分别从最初的2800余人、2亿余元膨胀到案件查办时的12万人、数十亿元。该案最终由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联合指导南昌市公安、工商机关查办。

  网络传销本质上与传统传销并无不同,但是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摆脱了地域限制,不需要像异地聚集式传销那样通过熟人邀约,异地运作,下线与上线不需要面对面交流,甚至可以完全不认识,因而更加具有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隐蔽性强、欺骗性大的特点。与异地聚集式传销的点状收缩相比,近年来,网络传销发展势头甚猛。网络传销涉众面巨大,有的甚至具有邪教特征,对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面对网络传销泛滥形势,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发现能力与网络传销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不相适应,敏感程度与网络传销发展速度快、欺骗性大的特点不相适应,工作机制与传销、金融诈骗复合交织的特点不相适应等问题凸显。对网络传销的监测发现和定性处置是当前打击网络传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17年8月,总局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召开了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创建无传销城市经验交流会暨加强打击传销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传销工作重心从异地聚集式传销转移到网络传销的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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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上身边朋友,一起“充钱购物”“投资项目”赚大钱?只要缴纳会员费,就有可观收入?一些所谓“商家”以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或商品交易为噱头,收取会员费,鼓动发展下线获得返利,属于典型的新型网络传销违法犯罪。  2022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成功破获“1·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2年12月,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美特美商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3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成功破获“拼拼有礼”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系列重大案件的成功侦破,揭开了网络传销的真实面目。  近年来,网络传销出现蔓延势头,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抢占重大政策风口、拼团购物等旗号,进行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成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隐患,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鼓动“拉人头”返利,网络传销换汤不换药  仅靠一部手机就能实现财务自由?只要努力,每个月多赚十几万元不是问题?2021年5月,辉县市一条涉及网络传销的犯罪线索浮出水面。辉县市警方发现,新乡市美特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异常,存在违法犯罪嫌疑。  经调查,新乡市美特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美特美商城”,声称该“电商平台”是先赚钱后消费的颠覆式创新模式,只要在商城购买品牌酒水,15天便可获得12%—15%收益。  “我们侦查发现,这种‘经营模式’是由推荐人介绍新人在‘美特美商城’注册,绑定上下级关系,并要求在特定期限内推荐更多人加入,否则只能获取部分收益现金。”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陈家乐介绍,“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拉人头’方式,构建金字塔形组织结构的传销骗局。”  “传销参与人获得的返利及资金并非来源于合法的商品交易,而是源于后期传销参与人缴纳的费用。”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张锦涛揭露。  同样,在浙江公安机关近期侦破的一起传销案中,传销组织以“拼团购物”为名,鼓动参与人通过网络商城赚取红包收益,同时“拉人头”发展下线,以复式计酬方式获利。  仅在4个月时间里,该传销平台吸纳众多会员参与,涉案资金高达百亿余元。“这种机制最大的特点是加入门槛低,传播蔓延速度快,作案手段与传统传销方式相比,换汤不换药,都是需要鼓动引诱更多人参与进来。”负责该案的民警介绍。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参与者投机心理  传销就是利用一些人投机、贪婪的心理,鼓吹一些不可能得到的预期收益。  “最初通过朋友介绍接触到‘美特美商城’,说是在上面通过买货卖货来赚钱,货物销量好,投入回报率很高。虽然自始至终没有拿到过货,中间产生过疑惑,但觉得收入非常可观,就没去深究。”“美特美”案件参与人李乐(化名)讲述了参与传销的过程。  2022年1月的一天,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发现,辖区某商务楼内一公司频繁有中老年人进出,经营状态存疑。杨浦警方立即派人开展实地走访。  民警发现,该公司以“免费旅游”“一元换购黄金饰品”等为噱头,吸引中老年人前来咨询。随后,所谓的“投资顾问”便开始向大家推荐一款“投资刷脸支付”的高科技创业项目,号称使用该项目研发的软件消费就可以返利,充值成为“高级会员”后还可以“躺着赚钱”。  “充了会员费后,只要不断推荐给身边的人下载充值,就可以得到40%—75%的奖励金。”朱大伯今年74岁,被远远高于普通投资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诱惑,决定拿出养老金“投资”。  当一步步被诱导,充值金额越来越大后,朱大伯发现了问题。为了不断获取更高的会员级别,保证分成收益,开始通过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窟窿越来越大。“天天有收益”“日日现金流”的谎言不攻自破。  “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实体经营的项目和产业,就是通过高额‘奖励’拉拢中老年群体缴费,并通过发展线下会员,收取间接奖励资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金融犯罪侦查队民警金力介绍。  “传销组织往往善于通过组织线下活动,召开现场宣讲会、经验交流讲座,以及组织旅游、团建等,煽动鼓动更多人相信一夜暴富,进而参与到传销骗局之中。”金力说。  警方提醒公众提高防范意识,谨防掉入传销陷阱  “只要参加了传销活动就属于违法,大家一定要积极举报线索,为警方打击传销提供有用信息,让传销组织无处遁形,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宋峰说。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专项行动、金融类网络传销犯罪集中打击行动、打击大学生就业创业陷阱相关犯罪专项行动等,持续对传销犯罪尤其是网络传销开展高压严打,成功侦破了“MBI”“Plus Token”“刷脸支付”“美特美商城”等重大网络传销案件。  “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不断增强,一些案件出现了明显的跨地域作案特点,辐射范围广、危害性极大。”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七支队副支队长林植介绍,相比传统传销方式,网络传销涉及人数更多,传播更快,发案数占本市传销案件的60%以上。  “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必须坚持各地统一指挥、共同协作,对犯罪组织进行全链条打击,捣毁关键环节。”宋峰介绍,除了抓捕犯罪头目以及传销活动参与者外,警方严厉打击为传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网络技术公司,关停相关服务器平台。  各方共同参与,齐力打击治理网络传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银行账户资金异常流动、经营场所问题线索、法律适用以及宣传预防等工作,共同研判、共同发力。”林植说。  “当前各类名目的传销活动猖獗,形式多样。面对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必须提高警惕。”公安机关提示,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受高额利益诱惑,谨防掉入传销陷阱。

近三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专项行动——

全链条打击网络传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本报记者 张天培

人民日报

》(

2023年08月23日

 

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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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上身边朋友,一起“充钱购物”“投资项目”赚大钱?只要缴纳会员费,就有可观收入?一些所谓“商家”以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或商品交易为噱头,收取会员费,鼓动发展下线获得返利,属于典型的新型网络传销违法犯罪。  2022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成功破获“1·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2年12月,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美特美商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3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成功破获“拼拼有礼”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系列重大案件的成功侦破,揭开了网络传销的真实面目。  近年来,网络传销出现蔓延势头,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抢占重大政策风口、拼团购物等旗号,进行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成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隐患,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鼓动“拉人头”返利,网络传销换汤不换药  仅靠一部手机就能实现财务自由?只要努力,每个月多赚十几万元不是问题?2021年5月,辉县市一条涉及网络传销的犯罪线索浮出水面。辉县市警方发现,新乡市美特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异常,存在违法犯罪嫌疑。  经调查,新乡市美特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美特美商城”,声称该“电商平台”是先赚钱后消费的颠覆式创新模式,只要在商城购买品牌酒水,15天便可获得12%—15%收益。  “我们侦查发现,这种‘经营模式’是由推荐人介绍新人在‘美特美商城’注册,绑定上下级关系,并要求在特定期限内推荐更多人加入,否则只能获取部分收益现金。”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陈家乐介绍,“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拉人头’方式,构建金字塔形组织结构的传销骗局。”  “传销参与人获得的返利及资金并非来源于合法的商品交易,而是源于后期传销参与人缴纳的费用。”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张锦涛揭露。  同样,在浙江公安机关近期侦破的一起传销案中,传销组织以“拼团购物”为名,鼓动参与人通过网络商城赚取红包收益,同时“拉人头”发展下线,以复式计酬方式获利。  仅在4个月时间里,该传销平台吸纳众多会员参与,涉案资金高达百亿余元。“这种机制最大的特点是加入门槛低,传播蔓延速度快,作案手段与传统传销方式相比,换汤不换药,都是需要鼓动引诱更多人参与进来。”负责该案的民警介绍。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参与者投机心理  传销就是利用一些人投机、贪婪的心理,鼓吹一些不可能得到的预期收益。  “最初通过朋友介绍接触到‘美特美商城’,说是在上面通过买货卖货来赚钱,货物销量好,投入回报率很高。虽然自始至终没有拿到过货,中间产生过疑惑,但觉得收入非常可观,就没去深究。”“美特美”案件参与人李乐(化名)讲述了参与传销的过程。  2022年1月的一天,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发现,辖区某商务楼内一公司频繁有中老年人进出,经营状态存疑。杨浦警方立即派人开展实地走访。  民警发现,该公司以“免费旅游”“一元换购黄金饰品”等为噱头,吸引中老年人前来咨询。随后,所谓的“投资顾问”便开始向大家推荐一款“投资刷脸支付”的高科技创业项目,号称使用该项目研发的软件消费就可以返利,充值成为“高级会员”后还可以“躺着赚钱”。  “充了会员费后,只要不断推荐给身边的人下载充值,就可以得到40%—75%的奖励金。”朱大伯今年74岁,被远远高于普通投资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诱惑,决定拿出养老金“投资”。  当一步步被诱导,充值金额越来越大后,朱大伯发现了问题。为了不断获取更高的会员级别,保证分成收益,开始通过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窟窿越来越大。“天天有收益”“日日现金流”的谎言不攻自破。  “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实体经营的项目和产业,就是通过高额‘奖励’拉拢中老年群体缴费,并通过发展线下会员,收取间接奖励资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金融犯罪侦查队民警金力介绍。  “传销组织往往善于通过组织线下活动,召开现场宣讲会、经验交流讲座,以及组织旅游、团建等,煽动鼓动更多人相信一夜暴富,进而参与到传销骗局之中。”金力说。  警方提醒公众提高防范意识,谨防掉入传销陷阱  “只要参加了传销活动就属于违法,大家一定要积极举报线索,为警方打击传销提供有用信息,让传销组织无处遁形,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宋峰说。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专项行动、金融类网络传销犯罪集中打击行动、打击大学生就业创业陷阱相关犯罪专项行动等,持续对传销犯罪尤其是网络传销开展高压严打,成功侦破了“MBI”“Plus Token”“刷脸支付”“美特美商城”等重大网络传销案件。  “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不断增强,一些案件出现了明显的跨地域作案特点,辐射范围广、危害性极大。”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七支队副支队长林植介绍,相比传统传销方式,网络传销涉及人数更多,传播更快,发案数占本市传销案件的60%以上。  “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必须坚持各地统一指挥、共同协作,对犯罪组织进行全链条打击,捣毁关键环节。”宋峰介绍,除了抓捕犯罪头目以及传销活动参与者外,警方严厉打击为传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网络技术公司,关停相关服务器平台。  各方共同参与,齐力打击治理网络传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银行账户资金异常流动、经营场所问题线索、法律适用以及宣传预防等工作,共同研判、共同发力。”林植说。  “当前各类名目的传销活动猖獗,形式多样。面对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必须提高警惕。”公安机关提示,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受高额利益诱惑,谨防掉入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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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专项行动――

全链条打击网络传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本报记者 张天培

2023年08月23日09:42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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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叫上身边朋友,一起“充钱购物”“投资项目”赚大钱?只要缴纳会员费,就有可观收入?一些所谓“商家”以低成本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或商品交易为噱头,收取会员费,鼓动发展下线获得返利,属于典型的新型网络传销违法犯罪。  2022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成功破获“1・2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2年12月,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美特美商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3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成功破获“拼拼有礼”平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系列重大案件的成功侦破,揭开了网络传销的真实面目。  近年来,网络传销出现蔓延势头,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抢占重大政策风口、拼团购物等旗号,进行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成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隐患,给人民群众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鼓动“拉人头”返利,网络传销换汤不换药  仅靠一部手机就能实现财务自由?只要努力,每个月多赚十几万元不是问题?2021年5月,辉县市一条涉及网络传销的犯罪线索浮出水面。辉县市警方发现,新乡市美特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异常,存在违法犯罪嫌疑。  经调查,新乡市美特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大肆宣传“美特美商城”,声称该“电商平台”是先赚钱后消费的颠覆式创新模式,只要在商城购买品牌酒水,15天便可获得12%―15%收益。  “我们侦查发现,这种‘经营模式’是由推荐人介绍新人在‘美特美商城’注册,绑定上下级关系,并要求在特定期限内推荐更多人加入,否则只能获取部分收益现金。”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陈家乐介绍,“这是一种典型的以‘拉人头’方式,构建金字塔形组织结构的传销骗局。”  “传销参与人获得的返利及资金并非来源于合法的商品交易,而是源于后期传销参与人缴纳的费用。”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张锦涛揭露。  同样,在浙江公安机关近期侦破的一起传销案中,传销组织以“拼团购物”为名,鼓动参与人通过网络商城赚取红包收益,同时“拉人头”发展下线,以复式计酬方式获利。  仅在4个月时间里,该传销平台吸纳众多会员参与,涉案资金高达百亿余元。“这种机制最大的特点是加入门槛低,传播蔓延速度快,作案手段与传统传销方式相比,换汤不换药,都是需要鼓动引诱更多人参与进来。”负责该案的民警介绍。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参与者投机心理  传销就是利用一些人投机、贪婪的心理,鼓吹一些不可能得到的预期收益。  “最初通过朋友介绍接触到‘美特美商城’,说是在上面通过买货卖货来赚钱,货物销量好,投入回报率很高。虽然自始至终没有拿到过货,中间产生过疑惑,但觉得收入非常可观,就没去深究。”“美特美”案件参与人李乐(化名)讲述了参与传销的过程。  2022年1月的一天,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发现,辖区某商务楼内一公司频繁有中老年人进出,经营状态存疑。杨浦警方立即派人开展实地走访。  民警发现,该公司以“免费旅游”“一元换购黄金饰品”等为噱头,吸引中老年人前来咨询。随后,所谓的“投资顾问”便开始向大家推荐一款“投资刷脸支付”的高科技创业项目,号称使用该项目研发的软件消费就可以返利,充值成为“高级会员”后还可以“躺着赚钱”。  “充了会员费后,只要不断推荐给身边的人下载充值,就可以得到40%―75%的奖励金。”朱大伯今年74岁,被远远高于普通投资理财产品的回报率诱惑,决定拿出养老金“投资”。  当一步步被诱导,充值金额越来越大后,朱大伯发现了问题。为了不断获取更高的会员级别,保证分成收益,开始通过信用卡套现以卡养卡,窟窿越来越大。“天天有收益”“日日现金流”的谎言不攻自破。  “这家公司根本没有实体经营的项目和产业,就是通过高额‘奖励’拉拢中老年群体缴费,并通过发展线下会员,收取间接奖励资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侦支队金融犯罪侦查队民警金力介绍。  “传销组织往往善于通过组织线下活动,召开现场宣讲会、经验交流讲座,以及组织旅游、团建等,煽动鼓动更多人相信一夜暴富,进而参与到传销骗局之中。”金力说。  警方提醒公众提高防范意识,谨防掉入传销陷阱  “只要参加了传销活动就属于违法,大家一定要积极举报线索,为警方打击传销提供有用信息,让传销组织无处遁形,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辉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宋峰说。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专项行动、金融类网络传销犯罪集中打击行动、打击大学生就业创业陷阱相关犯罪专项行动等,持续对传销犯罪尤其是网络传销开展高压严打,成功侦破了“MBI”“Plus Token”“刷脸支付”“美特美商城”等重大网络传销案件。  “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欺骗性不断增强,一些案件出现了明显的跨地域作案特点,辐射范围广、危害性极大。”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七支队副支队长林植介绍,相比传统传销方式,网络传销涉及人数更多,传播更快,发案数占本市传销案件的60%以上。  “打击网络传销犯罪必须坚持各地统一指挥、共同协作,对犯罪组织进行全链条打击,捣毁关键环节。”宋峰介绍,除了抓捕犯罪头目以及传销活动参与者外,警方严厉打击为传销活动提供支持的网络技术公司,关停相关服务器平台。  各方共同参与,齐力打击治理网络传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银行账户资金异常流动、经营场所问题线索、法律适用以及宣传预防等工作,共同研判、共同发力。”林植说。  “当前各类名目的传销活动猖獗,形式多样。面对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必须提高警惕。”公安机关提示,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受高额利益诱惑,谨防掉入传销陷阱。

  《 人民日报 》( 2023年08月23日 12 版)

(责编:胡永秋、牛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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